2004年11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环宇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他国如何应对紧急状态
李润田

  据《环球时报》 我国首部《紧急状态法》已提上立法议事日程。目前,紧急状态法作为国家在特殊时期行使特殊权力的主要形式之一,在世界各地广泛使用。“9·11”恐怖袭击事件之后,美国总统布什立即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。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后,普京也立即颁发总统令,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。7月7日,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阿拉维正式签署了《紧急状态法》。按照新法律的授权,阿拉维在得到内阁一致同意的前提下,有权在特定地区实施宵禁,执行封锁和搜查行动,并拘留携带枪支的个人。10月10日,一个自称是“基地”组织东南亚分支的机构在网上威胁说,将向韩国人发动恐怖袭击。韩国政府由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,向各地方警察厅下达紧急公文,指示加强警戒。
  不过,在全球化情况下,许多社会危机都以频率高发、领域多元、辐射迅速、损失巨大的复合性危机形式出现,所以只有提高一个国家的危机综合处理能力,才能从整体上高效有序地应对紧急状态,很多国家为此专门建立了一个常设危机处理协调机构。以美国为例,其以《紧急状态法》为龙头,有机地组成了一个全面有效的全国危机处理应急机制,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成为国土安全部的四大部门之一,属下的应急准备与复原局约有2500名全职雇员、5000多名后备人员。
 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紧急权力,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,许多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有关公约都规定,即使在紧急状态时期,一些最基本的人权,如生命权、知情权、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,更不得被剥夺。澳大利亚的相关危机法制规定了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,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,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赔偿。(李润田)